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议: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 1 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剑: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 1 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 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