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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0-0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总股本1,273,493,706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971,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0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5,780,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0%。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共0人,所持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共8人,代表股份1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0%。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363%;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本议案审议结束后,与会股东听取了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的2019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25,780,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5%;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反对19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3%;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3%;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末总股本1,273,493,7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3%;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3%;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的议案》

同意525,780,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3%;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为镇江东方山源电热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为2年,自担保合同(或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有效期及担保额度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或协议)以及各项与此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资料,担保合同(或协议)上的担保期限不超过上述担保有效期;同意授权董事会全体成员根据担保需要在相关担保文件资料上签字,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需要就此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同意522,007,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7%;反对1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解钟先生、赵海林先生因在关联方分别兼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属于关联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773,200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522,007,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7%;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解钟先生、赵海林先生因在关联方分别兼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属于关联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773,200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蒋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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