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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总裁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商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若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年报正文披露日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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