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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聂金萍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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