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向玩偶一号销售设备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公司下游客户玩偶一号在延续前期交易的基础上,对公司产品的新增需求,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有积极影响,故我们对此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了事前认可且同意该关易。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决策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