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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21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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