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运激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_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5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 6

第五章 罚则 ...... 8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二) 诚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

通成本;

(四)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 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六)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就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投研机构等组织或人员的调研、采访,开展路演、宣传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发表与公司相关观点、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和员工在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圈、媒体平台、接受访谈或任何情形下的发言,针对于与公司相关的内容,均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合法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媒体介质宣传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渠道的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避免出现以宣传广告材料和有偿手段影响媒体客观独立报道的情况发生。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应向相关参与者发送合规提示函,告知其不得非法利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所获取的公司信息。相关参与者应签署合规承诺性文件,承诺其不得非法利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所获取的公司信息,否则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文件内容包括

活动(来访)登记表/签到表、会议记录、合规承诺文件等,相关文件应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详细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最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存档。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其他人员在内的相关主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针对上述主体,公司还有权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采取其他追责措施(相关措施可并处),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辞退、解聘,或公司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之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指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予以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调整及完善。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后续更新规定的相关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