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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票有效性核查的专项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核查的专项意见书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6月13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杰、周晗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建、周晗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上述三次股东大会中需进一步核查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大禾”)投票有效性问题,出具本专项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律师对与股东大会投票相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股东大会中海南大禾投票有效性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专项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意见书。

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本专项意见的部分核查工作推迟至上海地区2022年6月1日解除封控措施后进行。本所律师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6月30日通过邮箱向海南大禾、海南自贸区实业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刘小龙、刘天祥发送《询证函》,且于2022年4月17日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

联系刘小龙、刘天祥;于2022年6月1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关于刘少林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咨询函》;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邮寄了《关于刘少林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咨询函》;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8日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邮寄了《关于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账户被司法冻结相关事宜的协助函》;于2022年7月1日向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刘少林涉嫌合同诈骗案的问询函》。前述询证或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南大禾在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中的操作人的授权文件、部分股份表决权是否受限及其原因、海南大禾持有的公司股票被查封、冻结情况,在刘少林被刑事羁押期间是否授权他人行使投票权等。本所律师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回复,检察官表示由于本所律师并非刑事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基于案件保密性无法向本所提供书面材料或回复。本所律师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海南大禾的书面回函,海南大禾表示通过互联网投票方式参与公司的三次股东大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专项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并未获取司法机关出具的对海南大禾投票权作出特别限制的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收到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公司三次股东大会中海南大禾的投票权利受到限制。基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且无相关证据证明三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并非海南大禾及实际控制人刘少林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大禾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的投票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票有效性核查的专项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建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靖云 徐杰

经办律师:

周晗

2022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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