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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先生、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200号《关于对袁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01号《关于对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1)《关于对袁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翔:

2021年6月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你作为公司董事、总裁,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年11月2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再次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

变更,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你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承诺期满,你未增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增持计划不符。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甸:

2021年6月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你作为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自2021年8月起,你先后任公司副总裁、执行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执行总裁)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年11月2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再次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你未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承诺期满,你未增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增持计划不符。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认真吸取教训,将以此为戒,今后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述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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