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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7号),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17,44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3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75,999,983.3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079,999.1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9,919,984.21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7,517,446.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233,312,726.84元,增加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910,188.63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7月11日到位,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亚会A验字(2019)00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项目分别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激光”)、全资孙公司嘉兴市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云达”)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光韵达激光、嘉兴云达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了共计3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创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金额 (人民币元)资金用途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33718010010029131646,000,000.00光韵达云制造及无人工厂研发项目
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9150188000061260100,009,584.21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激光精密智能加工中心建设项目
嘉兴市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4000032329200286237115,690,400.00嘉兴市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光韵达嘉兴智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金额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9年7月28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本公司及子公司统称为甲方(其中本公司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为甲方2),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华创证券为丙方。

1、本公司及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上表中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在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期间,丙方对甲方1、甲方2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杰、李锡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在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期间,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如涉及甲方2,乙方应同时通知甲方1,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联系方式向甲方1、甲方2及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1、甲方2、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甲方1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甲方1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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