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征宇、俞向明、张智勇、张翕其持有的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航空”)49%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文件的规定,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序号 | 交易主体 | 身份/职务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份 | 结余股份 | 交易摘要 |
1 | 陈英红 | 交易对方陈征宇之姐姐 | 2020-01-06 | 500.00 | 500.00 | 买入 |
2 | 2020-01-07 | -500.00 | 0.00 | 卖出 | ||
3 | 2020-02-05 | 200.00 | 200.00 | 买入 | ||
4 | 2020-02-13 | 200.00 | 400.00 | 买入 | ||
5 | 2020-02-19 | -400.00 | 0.00 | 卖出 | ||
6 | 2020-02-25 | 300.00 | 300.00 | 买入 | ||
7 | 2020-02-28 | 300.00 | 600.00 | 买入 | ||
8 | 2020-03-13 | -600.00 | 0.00 | 卖出 | ||
9 | 2020-05-20 | 2,000.00 | 2,000.00 | 买入 | ||
10 | 2020-05-25 | 500.00 | 2,500.00 | 买入 | ||
11 | 2020-05-29 | -2,500.00 | 0.00 | 卖出 | ||
12 | 雷燕侠 | 光韵达财务经理 | 2020-01-07 | -10,000.00 | 151,500.00 | 卖出 |
13 | 2020-01-08 | -35,000.00 | 116,500.00 | 卖出 | ||
14 | 2020-01-09 | -15,000.00 | 101,500.00 | 卖出 | ||
15 | 2020-01-22 | -2,000.00 | 99,500.00 | 卖出 | ||
16 | 2020-02-17 | -99,500.00 | 0.00 | 卖出 | ||
17 | 王荣 | 光韵达董事、副总经理 | 2019-12-09 | -150,000.00 | 19,235,417.00 | 卖出 |
18 | 2019-12-11 | -259,000.00 | 18,976,417.00 | 卖出 |
序号 | 交易主体 | 身份/职务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份 | 结余股份 | 交易摘要 |
19 | 2019-12-12 | -411,000.00 | 18,565,417.00 | 卖出 | ||
20 | 2019-12-13 | -237,500.00 | 19,327,917.00 | 卖出 | ||
21 | 2019-12-20 | -492,450.00 | 18,835,467.00 | 卖出 | ||
22 | 张露 | 独立财务顾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办人员沈明杰之配偶 | 2020-01-02 | 400.00 | 400.00 | 买入 |
23 | 2020-01-06 | -400.00 | 0.00 | 卖出 | ||
24 | 2020-03-10 | 600.00 | 600.00 | 买入 | ||
25 | 2020-03-11 | -600.00 | 0.00 | 卖出 |
根据陈英红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雷燕侠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王荣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张露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述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情形的相关当事方分别出具了自查报告,确认其在上述股票交易时点并不知悉关于发行人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上述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及市场情况的自主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情形,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筹划本次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
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通过本次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买卖股票的声明与承诺,上述人员及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光韵达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汪文雨 沈明杰 刘 乐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