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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山东海富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暨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山东海富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的股份,是公司推行内生与外延发展并重的发展战略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其他经营领域,增强公司整体盈力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参考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山东海富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其价格的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收购山东海富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的股份。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 琳 贺正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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