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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和部分募投项目的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张锦慧 黄 琳 贺正生

二○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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