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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 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措辞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 对《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 对《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 对《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 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 对《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措辞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 对《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刘伦善 许敬东 汪激清

2020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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