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分别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履行了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故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华小宁、孙玉麟、黄启均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