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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洺锋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2019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洲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洲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 10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 10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 1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备查地点 ...... 14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洺锋
公司、洲明科技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出让方林洺锋
受让方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林洺锋先生持有的洲明科技45,892,940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林洺锋先生与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标的股份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林洺锋先生持有的洲明科技45,892,940股股份
《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洺锋曾用名林朝丰、林峰
性别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1422************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二道*********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洲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可电子”)于2003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系Barco NV(“巴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巴可有限公司成立于1934年,1986年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目前巴可有限公司已形成娱乐、企事业和医疗三大业务板块,其业务范围遍布美洲、亚太、欧洲和中东。2018年,巴可有限公司实现了10.29亿欧元的销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00万欧元,目前公司全球员工为3,664人。(来源:巴可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巴可有限公司在图像、视频处理及LED整体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公司借助巴可有限公司在解决方案、图像处理等方面的优势,使公司在控制室市场、AR/VR市场、医疗市场、电影市场等专业LED显示屏领域实现快速发展;同时,巴可有限公司借助公司在产品体系、智能制造、小间距技术等方面的领先的优势,增强其全球竞争力。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在LED显示屏领域形成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尤其针对电影屏市场,巴可有限公司和公司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尽早完成符合DCI认证标准的影院LED显示解决方案的联合开发及推广,为影院显示领域的爆发做好技术和市场储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本次交易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洺锋先生持有本公司368,071,800股股份,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40.1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洺锋先生持有本公司322,178,860股股份,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5.10%。

股东名称转让前持股情况转让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持股比例(%)
林洺锋368,071,80040.10%322,178,86035.10%
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00.00%45,892,9405.0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9月9日,林洺锋先生与巴可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林洺锋先生将其持有的洲明科技45,892,940股(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以9.16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巴可电子。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林洺锋(以下称“甲方”)

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即,2019年9月9日),洲明科技总股本为922,626,145股,剔除洲明科技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因素(即,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洲明科技总股本为917,858,800股。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45,892,940股),占剔除洲明科技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因素后的总股本的5%。

1.3、自股份过户日起,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分红权、知情权、查阅权等)、承担股东义务。

2、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及其支付

2.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6元,乙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人民币420,379,330.4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贰仟万零叁拾柒万玖仟叁佰叁拾元肆角),支付方式为人民币现金支付。

2.2、因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任何税赋,均由应缴税赋方自行承担。

3、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

3.1、双方一致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

3.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A股股票账户开立工作。

3.3、在乙方的A股股票账户开户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协议转让、过户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确认同意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打至甲方账户。

3.4、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提交有关本次协议转让的备案申请。

4、过渡期安排

4.1、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洲明科技以及其他股东之利益。

4.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洲明科技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3、过渡期间内,若因洲明科技发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双方对该等因素导致股份比例的变动不存在任何异议。

4.4、甲乙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条件,甲方承诺将促使洲明科技积极办理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具体事宜。

5、本协议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5.1、甲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或合同的限制。

5.2、除洲明科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开披露的甲方持有洲明科技股份的质押情况外,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洲明科技股份。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5.3、乙方具备购买标的股份及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一切必要条件,除本协议另行约定的乙方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开户申请、备案和/或批准等手续外。

5.4、乙方购买甲方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6.2、本协议签订后,若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乙方A股股票账户开立申请未获通过)未获通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6.3、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7.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7.2、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必须由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7.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一方或双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7.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7.3.2 因任何一方违约以外的原因,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就本次股份转让不予备案和/或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予同意乙方的开户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甲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额返还给乙方。

7.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7.4.1 本协议项下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7.4.2 本协议解除或双方签订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林洺锋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68,071,800股,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40.10%,累计质押股份238,088,501股,占其所直接持有洲明科技股份的64.69%。

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洺锋先生持有的洲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过户完成后,本次股份协议双方尚需得到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的备案或批准。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9年9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
股票简称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洺锋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68,071,800股 持股比例:40.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45,892,940股 变动比例: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若将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洲明科技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过户完成后,本次股份协议双方尚需得到深圳市宝安区商务局的备案或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9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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