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尔新材”)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剑鸣女士的通知,获悉吴剑鸣女士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 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 用途 |
吴剑鸣 | 是 | 1,100,000 | 3.75% | 0.38% | 是,高管锁定股 | 是 | 2020年3月20日 | 至解除质押之日止 | 兴业 证券 | 补充 质押 |
合计 | -- | 1,100,000 | 3.75% | 0.38% | -- | -- | -- | -- | -- | -- |
注?:上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依据吴剑鸣女士截至2020年3月20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为分母计算。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鉴于邢翰学先生与吴剑鸣女士系夫妻关系,邢翰科先生系邢翰学先生之胞弟,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1,184,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6%;累计被质押股份107,788,448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6.35%,占公司总股本的37.23%。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 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 比例 | 累计质 押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 股份限 售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 股份限 售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邢翰学 | 84,456,629 | 29.17% | 68,969,276 | 81.66% | 23.82% | 54,463,235 | 78.97% | 8,879,237 | 57.33% |
吴剑鸣 | 29,345,000 | 10.14% | 16,101,000 | 54.87% | 5.56% | 9,540,000 | 59.25% | 12,468,750 | 94.15% |
邢翰科 | 27,383,200 | 9.46% | 22,718,172 | 82.96% | 7.85% | 16,762,497 | 73.78% | 3,774,903 | 80.92% |
合计 | 141,184,829 | 48.76% | 107,788,448 | 76.35% | 37.23% | 80,765,732 | 74.93% | 25,122,890 | 75.23% |
注:上述三位股东股份限售的原因均为高管锁定股,故上表“已质押股份限售数量”及“未质押股份限售数量”中限售数量均系高管锁定股。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07,788,448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6.35%,占公司总股本的37.23%,对应融资余额为3.5亿元;其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3、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因向实际控制人邢翰科先生控制的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及配套服务,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493.17万元,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情况。
5、公司控股股东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主要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控股股东个人资产配置合理,同时随个人投资项目逐步退出,股权质
押融资风险将得到有效控制,控股股东有信心有能力保证控股权的稳定性,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追加保证金的能力,因此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目前股份质押总体风险处于可控水平,不存在强制平仓的情形。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邢翰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质押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