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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尔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邢翰学、许哲远、马丽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翰学、许哲远、马丽芬:

2020年3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持有并置换参股公司杭州沃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将孙公司淮安魔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19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2019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调减3,420.40万元、3,453.28万元、3,630.64万元,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370.08%、95.92%、

61.66%。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翰学、董事会秘书许哲远、财务总监马丽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工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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