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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生态: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37号

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12001号;

郑召伟,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李荣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淑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泮文,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炜刚,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生态”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和2016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号)《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号)以及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2015年和2016年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6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向供应商虚假支付采购款项8,695.21万元,随后经赛石园林及其关联方的员工个人账户转回至公司用于确认工程回款,致使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633.85万元、1,842.34万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57%、3.53%。

二、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15年至2020年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利润总额2,633.85万元、11,425.15万元、21,112.02万元、33,794.06万元、812.19万元、1.83万元,占更正前利润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7%、21.91%、27.85%、75.76%、6.24%、

0.04%。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号)显示,2014年10月至2020年9月,郭柏峰直接及通过其控制的赛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其间郭柏峰曾任公司董事,为关联自然人。济南拔槊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拔槊”)为郭柏峰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方。201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赛石园林与济南拔槊订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2.5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41%。公司未对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美晨生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6条

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郑召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及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张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时任财务总监肖泮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美晨生态董事会秘书李炜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2.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美晨生态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郑召伟,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磊、时任财务总监肖泮文、董事会秘书李炜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郑召伟、李荣华、孙淑芹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美晨生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美晨生态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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