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2019年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