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王军先生、王丽萍女士、王富荣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安排及市场情况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有光:
高德步:
任 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