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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施行注册制的规定,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2、公司修改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修改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修改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完善产业布局,加强核心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表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经常性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修改后的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有光

高德步

任 斌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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