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王富荣董事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97,839,0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0,163,7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股份167,675,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3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人,所持股份合计8,900,48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7%。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789,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51,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1%;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789,7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51,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1%;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王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