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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已事先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无异议,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变更理由充分、合理。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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