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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丰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2020年-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1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0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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