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49 号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为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管。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以下简称“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及1亿元。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622.71万元,2019年前三季度你公司计提4,131.48万元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当期实现净利润3,347.22万元。本次激励计划中2020年考核指标远低于2018年净利润及2019年前三季度剔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净利润金额。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设置的考虑及合理性进行详细说明,并说明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置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是否能够发挥长期激励效果,是否存在刻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2日前将有
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