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授予日2020年5月21日,并同意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