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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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