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镭 | 联系电话:1861001097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滨 | 联系电话:0755- 238352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2022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共查询6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 |
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0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0次,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仕斌对此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是 | 不适用 |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如本次发行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并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拟通过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人员等方式优先确保本次募投年产6万吨PBAT项目的实施建设,不会出现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阶段同时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PBAT项目的情况。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 是 | 不适用 |
1、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待额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自各批次办理完毕归 | 是 | 不适用 |
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禁售期安排。 | ||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 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 |
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11.11.3条、第11.11.6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
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 镭 | 胡 滨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