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或“甲方”)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11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微康科技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净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同时对公司于2020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宝莱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现将有关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31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共发行总额人民币
2.19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19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00万元,期限6年,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14,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0年9月10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14,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扣除发行手续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及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2,077,264.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677,452.82元(大写贰亿壹
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贰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2020)000539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43,890.02 | 15,900.00 | 血净公司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宝莱特 |
合计 | 49,890.02 | 21,900.00 |
因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实施,拟注销血净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血净公司 | 宝莱特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宝莱特 | 宝莱特 |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因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实施,血净公司将被注销独立法人资格,其原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20000644101022)也将被注销。公司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原血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将划转至新设的募资资金账户中,并注销原血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以
下简称“广州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0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1 | 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 820000644101022 | - | 将销户 |
2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 | 2002021729100509347 | 补充流动资金 | |
3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 820000511901025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新增募集资金账户 |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82000051190102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乙方只接受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作为专户资金划转凭证,经乙方有权人签批后,方能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业务。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国恩、王泽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