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拟进行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
内控措施较为完善,投资理财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故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
独立董事:李仲飞、吴静2021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