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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选择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于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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