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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2-089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5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子公司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信诺”)为前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5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只需相关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黄昌华
注册资本57,715.3834万人民币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1327C
成立时间2002年04月02日
营业期限2002年04月02日至5000年01月0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售。
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东莞金信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265,464,488.665,522,604,845.86
负债总额2,874,508,737.023,112,825,607.71
归母净资产2,323,597,958.572,338,712,388.03
营业收入2,733,794,724.431,249,928,714.94
利润总额65,751,339.0734,133,843.26
归母净利润46,567,905.9533,019,708.6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东莞金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务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为3,500万元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

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8)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4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03.29%;其中,审议通过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23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01.14%;对外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2.15%。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不超过83,497.57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9,497.57万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35.93%。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金信诺股东决定;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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