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更新编制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更新编制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现状和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公司更新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修改及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