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4号楼;
王先玉,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清寿,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美芬,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30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4,500万元至85,000万元。2月21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亏损84,646.29万元。4月19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0,272.18万元。4月23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69,895.82万元。星星
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星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王先玉、董事兼总经理潘清寿、财务总监陈美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星星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先玉、董事兼总经理潘清寿、财务总监陈美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