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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300257 证券简称:开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4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061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一般程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问题详见附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对反馈问题逐项落实并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次反馈问题

1、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开山控股将其所持股份的55.53%进行了质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村料,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开山控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发行方案变更为控股股东全额认购的原因;(2)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印尼 SMGP 240MW 地热发电项目第二期”。公司于2016年发布非公开预案,拟募集资金20亿元,用于印尼SMGP 240MW地热发电项目,后续终止,公司又于2019年发布非公开预案,与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相同,后续撤回申请。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与一期项目在建设内容、运营模式、建设进度、投资规模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前两次非公开终止的原因、前两次拟投资建设项目目前建设进展及资金来源,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审批或者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取得境内全部许可;(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实施地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否经当地有权机关审批或者备案,是

否在有效期内;(4)请结合项目实施地的政治环境、工程建设情况、一期运营情况、公司同类项目运营经验等因素,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建设与运营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和实质性障碍,如存在,是否充分披露;(5)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SMGP公司为申请人控股子公司,请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是否明确了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在2019年11月收购开泰克上海100%股权以前,开泰克上海作为公司的经销商,负责中高端 “kaitec”系列产品的销售,包括空压机、离心机、鼓风机,为国内中高瑞客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产品类型、主要客户,历史沿革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开泰克上海等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是否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较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被露,关联方的具体情况、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并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

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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