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1-6月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谢谈、王长明、郭民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