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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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严嘉 饶艳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