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子公司上海绩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环保产业业务板块布局,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建勇 康忠良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