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隆华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华科技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隆华科技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4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7,989,283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928,3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增值税)6,354,276元(其中公司已于前期支付1,060,000元)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3,634,024元,已于2021年8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126,885.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801,414.7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5日出具了《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347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科博思分别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元)1 新型高性能结构/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 61,500.3856,236.882 补充流动资金 23,655.9523,655.95

合计85,156.3379,892.83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款项中“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分批次投入科博思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现调整为“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项目实施进度,通过提供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分批次投入科博思用于实施募投项目。”该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变更能够减少募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分批次投入科博思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变更为通过提供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分批次投入科博思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能够减少募集资金使用费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变更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隆华科技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斐冲 张烃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