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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会议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席升阳、张莉、张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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