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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雄、孙明非、孙颖、方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兴源环境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000万元至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9,000万元至12,50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500万元至3,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21,013万元至21,313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财务总监孙颖、董秘方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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