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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

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珊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金叶,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0年5月12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威电子2019年通过购买资产、项目备用金出借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及其关联方或债权人转出资金2,818.46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955.6万元。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日最高占用资金余额为

2,818.46万元,截至2020年4月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0年5月14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威电子未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于2019年将拟投入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涉及金额2,314万元。中威电子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3.1条、第

6.3.3条的规定。

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参与违规支出募集资金的审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时任财务总监周金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周金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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