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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信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华宇信息解决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华宇信息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发出本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二、关于补充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任刚先生及其配偶赵国艳女士为全资子公司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联奕科技解决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联奕科技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补充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发出本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任刚先生及其配偶赵国艳女士为全资子公司联奕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联奕科技解决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联奕科技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发出本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或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以孰在前为准),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甘培忠 朱恒源 罗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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