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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4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共249,6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99名激励对象持有214,620份股票期权在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行权手续。

四、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甘培忠 朱恒源 罗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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