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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佳医疗: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表决权委托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表决权委托的补充公告

近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郝镇熙、蔡孟珂与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星之福”)就2021年12月31日的《控制权转让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就《控制权转让协议》中股份转让计划及转让价格进行了补充约定,郝镇熙、蔡孟珂合计转让的股票数量与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称《提示性公告》)中的信息一致,未发生变化。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现就《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协议》修订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转让股票及价格

1.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股本16%的股票(以下简称“交易股票)”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自股份过户之日起,各方根据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甲乙双方同意在消除拟转让股份存在的质押、冻结、标记等权利受限情形,或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函、法院准许其转让的文件的前提下,完成股份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关于高管减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承诺前提下,前述16%的股份转让自2022年起,在3年内逐步实施完成。

1.2、在过渡期(自《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内,标的股票解除转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或冻结等)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转让股票的价格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2、除上述补充说明的内容外,《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提示性公告》补充说明的内容

就《提示性公告》中“重要内容提示”第3点补充说明如下:

根据《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安排,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公司16%的股票将自2022年起在3年内逐步完成转让;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票全部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前),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168,429,675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1.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北京星之福行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福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备查文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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