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氢能业务发展,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相关事项及资料的有关内容已取得我们的认可。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规定的审议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顾光、李明发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