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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公正、客观、科学、规范地评价其业绩,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情况、个人履职、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与考核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效益为出发点,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董监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长:根据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主要分为月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月薪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发放。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三)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独立董事: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五)监事:公司应当给予监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其中:监事会主席津贴为5万元/年,其它监事为2万元/年。监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同时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主要分为月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月薪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发放。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担任公司内部职务人员,由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个应承担部分在月薪中代扣代缴。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其职责的。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作为对董事、高管人员经营和工作目标考核的管理机构,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待遇向董事会做出建议,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方案、考核结果、薪酬标准及兑现方案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变更董事、监事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及津贴标准,薪资及津贴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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