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人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沈道富 朱永平 刘林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