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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担保情况、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于2021年末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董事会提出这一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同时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长远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拟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融资。

取得一定的银行及其他机构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出的,且投资理财的产品为安全性较强、流动性较好保本型理财产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黄石久丰智能机电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担保期1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期1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小松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700万元,担保期1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众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300万元,担保期1年。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4,200万元。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为六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或从事经营活动提供相应担保,有利于六家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无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公司继续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柯国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柯国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核,柯国庆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柯国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平 刘林青 沈道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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